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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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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各處職掌事項

一、民政處:設自治、宗教禮俗、戶政、公共造產、兵役及建議案處理等5科,掌理自治行政、戶政、議事案件處理、公共造產及合辦事業、宗教、禮俗、調解、殯葬、客家事務、忠烈祠管理、忠靈祠管理、兵役行政、後備軍人管理、國民兵組訓、兵役替代役、軍勤及總動員業務等事項。

二、財政處:設財務管理、公有財產、庫款支付及菸酒管理等4科,掌理財稅行政、公有財產、公債、公庫、出納、地方金融管理、菸酒管理等事項。

三、建設處: 設土木、水利、下水道、公共建築、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及交通等7科,掌理道路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電機工程、下水道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採取、 公共設施、水權登記、民營客運、停車場規劃與管理、建築管理、違章建築、都市計畫、國民住宅之協調及電信(郵政、鐵路)及民用航空等事項。

四、農業處:設農政、農產運銷、農村景觀、漁牧、農業工程、保育與林政及水土保持等7科,掌理農業行政、農會與農民團體、農產共同運銷與輔導行銷、農村景觀再造、漁業與畜產管理、農業工程技術、自然保育與林政管理、國土護育與保育管理及動植物防疫及相關產業管理等事項。

五、客家事務處:設綜合輔導、民俗藝術、文化保存等3科,掌理相關客家文化藝術保存等事項。

六、地政處:設地籍、地價、地權、地用、重劃及測量等6科,掌理地籍、地權、地價、地用、土地重劃、測量及一般土地行政等事項。

七、社會處:設社會行政、社會福利、勞資、婦幼、社會救助及社會工作等6科,掌理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勞工行政、勞資關係、合作行政、人民團體輔導等事項。

八、觀光處:設觀光企劃、行銷、產業、工業管理、商業管理5科,掌理觀光旅遊規劃、開發、管理、行銷宣傳、非動力浮具管理、觀光地區遊憩設施、風景區綠美化、工業、商業、礦業、零售市場、攤販管理、公用事業、公營事業及公平交易等事項。

九、原住民行政處:設輔導行政、部落經濟、保留地管理、部落經建及藝術文化等5科,掌理原住民行政、生活輔導、文化保存與維護、部落環境發展、經濟事業改善、人力資源、法律扶助及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開發利用等事項。

十、教育處:設學務管理、體育保健、課程教學、終身教育、特殊及幼兒教育及教育設施等6科,掌理學前教育、國民教育、社會教育、特殊教育、國民體育及其他教育行政事務之興辦與管理等事項。

十一、行政暨研考處:設庶務、管考文檔、法制、研展企劃、新聞、採購行政及資訊等7科,掌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法制及行政爭訟、縣政設計規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為民服務、政府採購、公共關係、新聞行政、有線電視、資訊管理及其他綜合業務等事項。

十二、主計處:設歲計、會計、決算、基金及統計等5科,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十三、人事處:設組織企劃、考試任免、考核訓練及退撫福利等4科,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十四、政風處:設預防、查處及行政等3科,掌理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