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規:
(一)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二)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鄉(鎮、市)公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慈善事業、宗教組織、文教基金會、大專院校。
(二)立案之社會團體。
三、補助範圍:
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性剝削及性騷擾防治。
四、補助項目:
(一)研習、宣導、活動、團體、講座、觀摩及會議:補助臨時酬勞費、講座及督導鐘點費、交通費、住宿費、場地及佈置費、撰稿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超過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宣導費(含單張、海報、手冊、短片、媒體及網路宣導等)、雜支(每案最高六千元)、膳費、心理輔導與諮商費、表演演出費、訪視交通費及相關綜合性項目。
(二)如係本府舉辦之全縣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獎金。
五、補助金額上限及審查方式:
(一)一般性方案: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
(二)政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最高全額補助。
(三)充實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整,同一設施設備,以三年內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六、受理申請期間:
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一般性案件,於計畫辦理期程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政策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七、應備文件:
(一)申請函文。
(二)團體立案證明書。
(三)申請補助計畫書。
(四)經費預算明細表。
(五)申請單位聲明書。
(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
申請前請詳閱「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及「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