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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文化局受理花蓮縣政府補助辦理假日文化廣場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花蓮縣文化局

一、依據法規:
花蓮縣政府補助辦理假日文化廣場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各級學校。
(二)合法立案團體(應附立案證明及理事長當選證書)。
(三)從事藝術文化工作之個人、工作室(個人應附學經歷證明;工作室應附商業登記抄本)。
(四)街頭藝人(應附本縣街頭藝人證明)。
(五)本縣文化館舍(應檢附館舍負責人證明、消防安全證明等)。

三、補助項目:
(一)假日活動:結合重大慶典、民俗節慶或廟會等在其中辦理之藝術展演活動。
(二)展覽:展期至少連續一個月,須辦理一場開幕茶會或分享會。
(三)表演:表演時間單場至少六十分鐘,或小型表演至少三場。
(四)街頭藝人:由各類街頭藝人、文化館舍申請,至少須辦理六場次。
(五)工作坊:涉及藝術文化與生活美學等公民議題之工作坊至少三場,以講座、研習、互動討論、演練等方式為主,促進學員共同成長。
(六)影像紀錄:形式不拘,惟須結合花蓮自然地景或人文風情,善用網路資源加廣宣傳,並辦理至少一場發表會或推廣活動。
(七)其他:未列於上述類別,由符合資格之申請單位自行發想、規劃,足以引發民眾關注、參與之藝術文化事項或跨類別之計畫提案。

四、申請時間及審查方式:
依據花蓮縣政府補助辦理假日文化廣場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6點。

五、補助金額上限:
依據花蓮縣政府補助辦理假日文化廣場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作業要點第7點。

六、應備文件:
(一)、活動計畫書一式三份。
(二)、申請單位相關證明文件。
(三)、場地使用同意書(須於申請前取得場地方同意) 。
(四)、申請單位聲明書。
(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