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規:
花蓮縣表演藝術人才培育計畫簡章。
二、補助對象:
(一) 各縣市政府立案表演藝術團體。
(二) 從事表演藝術相關工作並具實務經驗者。
(三) 具街頭藝人證且未逾期者
三、補助項目:
(一) 辦理縣內外、國外表演活動或參與全國性或國際性表演藝術競賽之演出費、交通費、燈光音響租賃費、住宿費及運費。
(二) 辦理縣內表演活動可向本縣申請演出費、交通費、燈光音響租賃費、住宿費及運費。
(三) 辦理縣內表演藝術專業研習課程之材料費及聘請講師至花蓮協助提升團員表演藝術專業知能所需講師、助教之鐘點費、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申請時間及審查方式:
依據花蓮縣表演藝術人才培育計畫簡章第3點及第6點。
五、補助金額上限:
依據花蓮縣表演藝術人才培育計畫簡章第7點。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請檢附活動計畫書及證明文件(團體立案證明、街頭藝人證、身分證影本及展演實績等)一式7份。
(二)申請單位聲明書。
(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