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社會行政科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8日衛部救字第1120103402號函辦理。
二、有關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溪頭自然教育園區查獲民眾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請已領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配合相關規定辦理。
三、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四、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各運用單位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五、請本縣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等,如經查獲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涉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請報警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