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府為辦理「112年度志工意外平安保險」需要,請貴單位調查符合補助條件之志工,並詳實填列「花蓮縣志願服務人員保險名冊」後,於本(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前函送本府彙整(郵戳為憑),請查照惠辦。
說明: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及本府志願服務112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二、本府為增進志工福祉,防範意外事故發生,對於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兩年內查有在本縣服務時數者,予以補助投保志工平安保險(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所登錄之服務年資與服務時數為審查標準)。
本年度投保公司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定投保時間為112年4月30日至113年4月30日止,投保範圍如下:
1.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值勤期間,含往返交通前後各2小時):
(1)傷害保險:最高理賠金額新台幣(以下同)300萬元整。
(2)意外醫療給付:最高3萬元。
(3)意外住院治療:日額2,000元(最高90天)。
2.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日24小時):
(1)傷害保險:最高理賠金額新台幣(以下同)100萬元整。
(2)意外醫療給付:最高3萬元。
(3)意外住院治療:日額1,000元(最高90天)。
三、欲參加本保險之單位所提之「志願服務人員保險名冊」為調查需求所用,本府保留納保同意權,如有下列情形者,本府將不予納保:
1.未配合本府每半年填寫推廣志願服務概況表。
2.未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將該志工收編。
3.未將112年度志願服計畫書及111年度志願服務成果送本府備查之運用單位。
4.未參與本府辦理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且未請假者。
四、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值勤期間,含往返交通前後各2小時)之保險每人每年301元保費;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日24小時)之保險每人每年800元保費,請貴單位考量財務狀況選擇相對表單填報。
五、表格繕打後,除函送紙本外,並請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承辦人電子信箱:sc3234@hl.gov.tw並請來電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