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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申請

  • 資料來源:社會行政科

主旨: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於112年3月1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並於112年3月31日前檢具符合資格之志工相關資料表格報府審核,俾利函送衛生福利部彙整,逾期恕不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21360268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社會福利類、衛生保健類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1,5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均得申請事項獎勵。

三、為利服務時數計算,112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五、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相符,依限於112年3月31日前完成線上作業,另函送申請獎勵清冊報府,以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六、申請獎勵名冊(檔名:申請單位名稱-申請112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電子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sc0973@hl.gov.tw)並致電承辦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