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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0206花蓮震災」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 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 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 請查照。

  • 資料來源:採購行政科

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
,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
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對此並
有相關規定,機關得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
,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2.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
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
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8年8月28日工
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之「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
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
採購作業範例」(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併請參考。
3.對於機關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者,可於
契約金額上限內立即洽廠商依契約履行;如因災情較大,
訂約廠商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
機關需求及時履約者,縱使開口契約金額尚未屆滿,機關
仍得以前揭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俾加速災後復建。


參考資料:
1.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https://www.pcc.gov.tw/cp.aspx?n=59CC4CB34E1277EE
2.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340001013400-09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