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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第一!花蓮縣公告「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暨輔導辦法」領航全台永續

花蓮縣政府於112年8月16日發布訂定「花蓮縣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暨輔導辦法」(以下簡稱花蓮有機促進區辦法,內容可於花蓮縣政府網頁最新消息查詢),率全國之先,成為第一個將有機促進區法制化的縣市,以具體公共政策鼓勵有機農業群聚及形成聚落,並積極與農業部農糧署及仰山文教基金會合作,於112年8月17日「有機農業促進區輔導東區共識營」宣導花蓮有機促進區辦法。

縣長徐榛蔚表示,永續是花蓮的日常,花蓮縣有好山、好水、無污染環境的先天條件,因為長期重視生態及永續發展,推動有機農業之成果是全臺的模範,更是我國有機農業的指標縣市,截至112年7月,花蓮縣有機驗證戶數為683戶、有機驗證面積達到3,195公頃,有機驗證面積及農戶數都排名全國第一,也是唯一驗證面積超過三千公頃的縣市,遙遙領先排名2至5名的一千餘公頃;花蓮栽培的有機作物按面積依序是水稻43%、雜糧特作32%、蔬菜13%、水果10%及茶2%等,其中有機水稻面積1,365公頃、有機雜糧特作面積,1009公頃,雙雙摘下全台唯一有機驗證面積破千之桂冠,且分別占全臺灣有機米、有機雜糧特作近4成及3成規模。

有機農業促進法於108年5月30日正式施行,該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視轄區條件逐年檢討及開發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鼓勵民間合作生產或共同運銷組織參與設置,並對促進區內尚未採用有機農業生產之農民予以輔導轉型,或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妨礙毗鄰土地有機農業生產,以減少鄰田汙染的發生。花蓮縣政府為有機農業促進區長遠永續發展考量,規劃以「自治規則」層級效力立法,邀請產官學界專家研商提供意見,並積極爭取農業部農糧署經費支持,針對有機農業促進區意願或潛力較高區域,自110年開始陸續辦理共12場次說明會及6場次進階輔導會議,分別在新秀地區(秀林鄉、新城鄉)、壽豐鄉、鳳榮地區(鳳林鎮、萬榮鄉)、光豐地區(光復鄉、豐濱鄉)、瑞穗鄉、玉溪地區(玉里鎮、卓溪鄉)、富里鄉等地,溝通及蒐集民間意見;歷經111年10月17日、112年3月13日、112年6月12日分別辦理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預告,接受各方提出意見後多次修正,並通過法規審查委員會審查、縣務會議審議,於112年8月16日發布花蓮有機促進區辦法公告,宣示花蓮貫徹有機農業之決心。

農業處長陳淑雯說明,花蓮有機促進區辦法內容包括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應具備條件、營運主體之資格與權責任務、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審查會組成、審查程序及配分基準、設置之預告及公告程序、鼓勵設置之輔導措施、定期評鑑、獎懲及退場機制等。花蓮有機促進區辦法以有機農業之有效擴張為核心目標,發展集區化聚落為策略,涵蓋「有機農業發展目標及策略」、「農業生產發展現況」、「永續發展目標及減碳效益」、「前瞻策略或特色潛力」、「營運主體情形」、「環境生態及人文資源」、「其他可量化及不可量化效益」等7大基本面向,以響應淨零碳排願景及永續發展目標等國際倡議,並提供10大利多輔導政策,包括產銷設施(備)資材、加工研發、包裝行銷、課程講習等項目優先補助及補助比例提高至最高7成,補助產業升級或國際接軌所需認驗證及培訓證照,以有機及友善面積1萬/頃額度補助營運主體經營獎勵金,集團驗證之產品農藥殘留檢驗費補助10件/年,補助防護鄰田汙染之必要措施,補助畜牧、水產及有機農產品第二部分加工、分裝及流通有機驗證所需費用,鼓勵機關學校或民間企業優先採購促進區產品,協調水利相關單位優先予以灌溉水源協助,中央及地方機關所轄補助獎勵或輔導措施優先納入促進區及適用最優惠條件,土壤有機碳儲量每年增加千分之四倡議等,期望輔導有機農業促進區永續發展。

縣長徐榛蔚指出,花蓮縣政府在109年2月27日成立全國第一個縣級的有機農業促進專案辦公室後,持續積極發展有機農業,112年8月16日首創公告花蓮有機促進區辦法,感謝縣內全體農友、農民團體和縣政府齊心努力,後續串聯中央機關、民間團體等各方攜手合作,共同推動花蓮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群聚力量,共創永續花蓮,持續領航全台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