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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客來堡建物爭議 縣府:應確保使用合法性

花蓮縣政府長期關注地方閒置空間活化,針對大禹街客來堡基地爭議,縣府表示,現行的客來堡建築物在招租期間已整建完成,但其整建行為並未依法申請,該建物已形成違章建築,是否為合法使用存在很大爭議,縣府肯定市公所向中央爭取經費設法活化使用,但也提醒相關單位在土地建物使用上仍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使用的合法性。

位於花蓮市大禹街的客來堡商城基地,於民國91年經都市計畫變更,由市場用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過去的中央市場舊建築物早已不符現行的都市計畫使用規定,且該舊建物因涉招租違法使用爭議,花蓮市公所與廠商纏訟多年,至109年全案官司方定讞,現況建物也在有爭議的招租期間,由廠商進行改造增建,建物外觀也與當年的中央市場大不相同。市公所在官司定讞後,為活化客來堡建物,於109年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第5款規定申請臨時使用,縣府為協助市公所活化事宜,將申請案送交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通過,惟案經通過後至今超過2年仍未有活化開發。
 
日前縣都委會撤銷市公所於109年申請通過的臨時使用案,縣府建設處指出,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第5款規定:「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公共設施,經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作臨時使用。」之立法意旨,是為保留公共設施用地彈性以因應地方需要,在都市計畫未能檢討變更前,得有條件同意公共設施用地在「有閒置低度利用之前提下」作「臨時使用」,故公共設施用地之臨時使用在符合該辦法之條件外,應有「急迫使用而未能待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之意涵」。

建設處進一步指出,市公所在取得同意後已逾2年均未能有具體開發使用之作為,且綜觀花蓮縣內其他類似依規定取得臨時使用之案件,均在2年內即有實際開發作為,相較其他案件,市公所於本案現行確實無「臨時使用」之急迫性,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經審議先行撤銷該「臨時使用」案,並敘明倘未來確有臨時使用需求時再提案申請,於法令意旨及相關程序上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