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暨中央氣象局112年5月29日20時30分發佈編號第2號颱風警報第1報(海上颱風警報)及氣象局預報內容。
公告事項:
一、旨揭警戒區內,人民非持有臨時通行證者不得進入,已進入 者命其離去,並禁止警戒區域内車輛、船舶(筏)(除救難船外)於警戒區水域內通行或出海作業,且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管制措施,違反管制措施者,執行人員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第55條第2、3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本縣花蓮港之商船進出,請花蓮港務分公司逕依商港法第 22條進行管制作業。
四、依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和平工業專用港之船舶避難措施,請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辦理。
五、如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並將本縣列為警戒區域,且本府發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各漁港及泊地100噸級以下漁船船員應於4小時內上岸避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