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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應於本(109)年度依其個別期限完成之在職教育訓練,基於防疫考量,得於109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

  • 資料來源:社會處勞資科

考量COVID-19(武漢肺炎)對於事業單位人員調度之影響,並減少群聚感染之風險,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對於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應於本(109)年度依其個別期限完成之在職教育訓練,認可醫療機構及雇主得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辦理,即符合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或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惟自110年後仍須按原規定期限辦理(詳如附件)。
勞動部109年4月10日勞職授字第1090201445號函.pdf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