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9年9月3日府建計字第1090167844A號公告暨都市計畫法第19、26、28條規定辦理。 二、展覽期間:30天(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至109年10月3日止)。 三、展覽地點:計畫書圖分置於本府建設處、花蓮縣花蓮市公所公告欄。 四、為使民眾更加瞭解都市計畫變更內容,茲訂於109年9月14日(星期一) 上午10時暨下午2時假花蓮縣政府大禮堂舉辦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