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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花蓮縣0206震災受災戶建物所有權人租金補貼展延1年計畫」,自即日起生效

  • 資料來源: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一、依據本府109年7月27日0206地震災害捐款管理及監督委員會第二次臨時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旨案計畫柒、補貼標準及方式三:「補貼期間租約中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受補貼期間,因故租約中斷者,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本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檢附者,不予受理。租賃契約中斷期間,不予核撥租金補貼。」,符合租金補貼展延計畫者,請於本計畫公告後依規定檢附有效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