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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本(110)年7月27日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起生效

轉知勞動部本(110)年7月27日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起生效。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01961841號函辦理。

二、考量部分被看護者無法親至醫療機構辦理專業評估,衛生福利部前於99年7月1日起開放被看護者符合

(一)全癱無法 自行下床、

(二)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三)植物人、

(四)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五)其他經各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資格者,

可申請到宅評估。本部配合衛生福利部更新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到宅專業評估之居整計畫診所名單,符合上開情況之被看護者,得向當地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醫療機構團隊到宅進行專業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