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以勞動條1字第1100130659號令修正發布「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辦理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第4點規定,修正如下:
「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部分工時受僱勞工,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已參加就業保險,且月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二萬三千一百元以下者,得領取本補貼。
符合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取本補貼:
(一)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且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上。
(三)當日或四月全月屬留職停薪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保險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繼續參加就業保險。符合前二項規定,同時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