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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申請

  • 資料來源:社會處行政科

主旨: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於111年3月1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並於111年3月31日前檢具符合資格之志工相關資料表格報府審核,俾利函送衛生福利部彙整,逾期恕不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2月30日衛部救字第1101364863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社會福利類、衛生保健類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均得申請事項獎勵。
三、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申請日間之服務時數(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辦法第4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請確實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五、請運用單位受理志工獎勵申請時,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在申請獎勵事蹟表上簽名或蓋章,如因防疫所需,可採其他獲得本人同意替代方式為之。
六、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確認申請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申請獎勵名冊三者資料相符,並依限於111年3月31日前函送本府,逾期恕不受理。
七、申請獎勵名冊(檔名:申請單位名稱─申請111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電子檔,請傳E-Mail至:sc0973@hl.gov.tw,並致電承辦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