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期間:自109年7月20日起至109年8月18日止計30天。
- 公告交換標的之標示、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狀態及使用現況,詳如土地清冊。
- 公告地點:本府建設處、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公佈欄;同時將於109年7月17日連續3日更生日報刊登公告及公告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並刊登於縣公報。
- 受理交換期間:自109年7月20日上午8時00分起至109年8月18日下午5時30分止,逾期不受理。
- 受理申請機關:本府建設處。
- 受理方法:凡願意申請交換資格審查者,於受理交換期間依照本辦法規定,填妥並備齊相關應備文件,親自或委託送至本府總收發室掛號申請,若以郵寄申請,請寄至花蓮市府前路17號花蓮縣政府收(申請期間認定以郵戳為憑)。
- 申請交換資格審查應備文件:(詳如附件)
- 俟本府審查完竣後另案公告受理交換標的投標、開標日期、地點及決標(得標)後配合辦理移轉登記機關。
- 本公告未盡事項,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刊登報紙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執行機關公告為準。
- 申請所須相關書件請於「花蓮縣全球資訊服務網/最新消息」下載列印或相關土地交換條件之查詢洽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