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廢止依據: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法制作業要點第29點第5款。 三、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附表八如附件。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府(地政處 承辦人:陳雅玲科員、專線:8235650、傳真:8242098、電子郵件:beam1314@hl.gov.tw)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