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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實施「變更花蓮主要計畫(部分景觀步道為道路用地(兼供廣場使用))案」

  • 資料來源:都市計畫科

一、依據:
1、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2、內政部109年6月22日內授營中字第1090810403號函。
二、公告事項:
1、生效日期:自公告日起第3日生效。
2、「變更花蓮主要計畫(部分景觀步道為道路用地(兼供廣場使用))案」計畫書、圖分置於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花蓮縣消防局暨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