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2、內政部109年6月22日內授營中字第1090810403號函。 二、公告事項: 1、生效日期:自公告日起第3日生效。 2、「變更花蓮主要計畫(部分景觀步道為道路用地(兼供廣場使用))案」計畫書、圖分置於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花蓮縣消防局暨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