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111年5月31日花蓮縣豪雨特報解除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無須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規定申請放行查驗,但須接受各林業主管單位之檢查登記。
依據: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5月9日農林務字第1111740009號令修正發布「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111年5月31日中央氣象局豪雨特報及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放撿拾區域:
(一)崇德隧道口以南至奇萊鼻海岸景觀區(不含花蓮港)。
(二)美崙溪出海口至台東縣界之海灘(岸)
(三)縣管河川。
(四)石梯漁港。
二、前揭區域自111年6月2日起至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時為止(上午8時至下午5時),設籍於花蓮縣之居民得撿拾清理。
三、注意事項:
(一) 自由撿拾漂流木時,漂流木不得裁切;如拾得具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 拾得人應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保管並依民法 第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拾得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得由拾得人將撿拾漂流木運至下列地點申請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新城工作站(地址:971花蓮縣新城鄉中山路49號 電話:03-8611002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南華工作站(地址: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六段117號 電話:03-8527526)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萬榮工作站(地址:976花蓮縣鳳林鎮林森路99號 電話:03-875170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玉里工作站(地址:981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14 電話:03-8885450)
- 花蓮縣政府(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33689)
(二) 拾得人對於拾得之漂流木,除自用非營利用外,應依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帳簿,記載其林產物種類、數量、出處及銷路,並依本會「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申請登錄「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 取得條碼後再行販售。
(三) 民眾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時,應隨身攜帶身份證作為身分證明。不具當地居民身份及未按本公告規範之區域、期間撿拾清理者,得報當地警察機關依森林法第五十條及刑法規定處理。
(四)民眾欲撿拾縣管河川之漂流木,須向本府建設處水利科提出申請。
(五)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如有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 7 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如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得於水防道路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 則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倘於撿拾清理期間內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下次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自發布日起本公告自動失效,不得再繼續撿拾,另撿拾漂流木期間請隨時注意氣象資訊及自身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