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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本(110)年6月25日發布「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工作外國人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資料來源:社會處勞資科

轉知勞動部本(110)625日發布「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工作外國人應辦理之防疫措施及處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說明:

一、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依上,請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裁罰時,應同時考量行政罰法第25條 規定。

二、檢送訂定規定1份(含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