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延期繳納者可遞延至110年1月繳納,延期期間不計收取利息及違約金。 2、如申請分期繳納於109年7月申請切結先繳百分之四十,餘額分二年四期繳納(每半年為一期),分期繳納期間不計收取利息及違約金。 洽詢電話:財政處公有財產科(03)8227171轉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