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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約聘心理測驗員職務代理人甄選簡章

  • 資料來源: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約聘心理測驗員職務代理人甄選簡章
一、資格條件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畢業,並修習心理測驗學分且持有證明者。
(二)中華民國國民;未具雙重國籍,且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之人員。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二、報名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方式:採通訊報名,自公告日起至112年2月17日(星期五)止,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報名地點:970019花蓮市府前路1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人事室,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112年約聘心理測驗員職務代理人」;聯絡電話:03-8225144分機205 江先生。
(三)簡章及報名表下載方式:請至司法院網站「徵人啟事」或本院網站下載。(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本院網址:http://hld.judicial.gov.tw/)
三、報名時應繳驗證明文件
(一)請均以A4規格製作並於寄出前檢視文件是否齊備並勾選,依序於文件左上角以迴紋針夾齊,應繳證件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受理報名。錄取後於報到日繳驗相關證件正本,如發現證件係偽造、變造者,取消錄取資格,已聘用者,即予解聘。
1、報名表(含簡要自述)1份(並黏貼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影本1份(如以國外學歷報考者,請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譯本各1份)。
3、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1份(尚未役畢者,請檢附預計退<伍>役相關證明文件供參,女性免繳)。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無則免附)。
5、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及格證書或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無免附)。
6、戶籍謄本影本1份(非原住民身分者免附)
(二)報名所附資料於甄選後留存本院,初審資格不符或甄選未獲錄取,如需返還所附資料,請於報名時檢附足額回郵信封,本院將於甄選作業結束後寄回。
四、甄選方式日期、時間及地點
(一)甄選方式:資料審查合格者,擇優參加口試,口試(成績占100%)就甄試者之儀表談吐應對、工作資歷、專業學識及能力等項綜合考評。
(二)甄選日期、時間、地點: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名單,預訂於112年3月1日(星期三)公告於司法院「徵人啟事」及本院網站,請自行上網查詢,恕不以書面或電話通知,逾期未參加甄試者,視同放棄。甄選日期、地點及應考攜帶文件說明如下:
1、甄選日期、時間、地點:112年3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20分前至本院聯合大樓2樓統計室外報到及核對身分,完成後復依編號順序進行口試(口試地點:本院聯合大樓2樓圖書室)。
2、請應試人員於口試當日攜帶國民身分證及駕照或健保卡(雙證),以供查驗,未攜帶者不得參加口試。
五、錄取名額:正取1 名,候補若干名;本院如認甄選結果無適合人選時或因故無法聘用時得從缺。甄選結果公告於司法院「徵人啟事」及本院網站,請應試人請自行上網查閱,甄選後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六、工作內容
(一)承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命,對個案進行心理測驗、進行心理測驗之解釋及分析、製作心理測驗之書面報告、辦理各項團體輔導活動。
(二)其他法令所定事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七、聘用期間:代理期間依契約為準,代理人員於聘用原因消失或有其他違反契約情形者,應即解除代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八、待遇: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附表「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相關規定支給(大學以280 薪點起敘;碩士或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月支報酬以328薪點起敘(依現行薪點折合率每薪點 129.7元計算)。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錄取人員經通知報到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者,註銷其錄取資格;但具正當理由並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院同意者,得保留1次。錄取人員經聘用後先予試用 1 個月,試用期間如經服務單位主管簽擬認為不適任者,本院得隨時停止聘用。
(二)本次甄試錄取列冊候用者,自榜示之日起依本院有需求時進用,惟下次同類甄試放榜之日前未獲聘用者即喪失候用資格。約聘人員於約聘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應即予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另有違反契約情形者,隨時解除聘用。
 (三) 應試人員經素行調查發現有不良紀錄者,不予錄取;所填載之報名表資料,如有不實而情節重大者,得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得隨時解聘並追繳所領相關費用。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約聘聘用人員之相關規定,並依本院公告及解釋為準。
(五)應試人地址及聯絡電話如有變更,請電洽本院人事室江先生03-8225144分機205更新,以維護您個人權益。
(六)應考人同意用人機關以電腦查詢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