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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第6點及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生效

經濟部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事業基本工資補貼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第6點及第4點,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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