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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修正條文

  • 資料來源:社會處勞資科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以勞動保3字第1110150108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