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持有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所駕駛或乘坐之自小客車,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者,前三小時免收費,停放於一般收費停車格位者,前一小時免收費。(備註:免收費規定僅適用本縣路邊收費停車格)
二、婦幼車格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
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停車位識別證明以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內所附之停車位識別證、地方政府核發之停車位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孕婦或兒童身分之事證為限。
三、違規占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32條及第40條之1規定,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四、若於路邊停車格佔用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逕行舉發或拖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