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9年12月16日府建計字第1090231021A號公告暨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展覽期間:30天(自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至110年1月15日止)。 三、展覽地點:公告徵求意見書圖分置花蓮市公所、新城鄉公所及本府建設處。 四、為使民眾更加瞭解都市計畫內容,茲訂於109年12月29日(星期二) 下午2時假花蓮縣政府大禮堂舉辦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