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9年11月24日府建計字第1090228387A號公告、都市計畫法第19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第7點規定辦理。 二、展覽期間:30天(自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至109年12月26日止)。 三、展覽地點:計畫書圖分置於本府建設處、花蓮縣鳳林鎮公所公告欄。 四、為使民眾更加瞭解都市計畫變更內容,茲訂於109年12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時假鳳林鎮公所旁三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