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規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請貴單位於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人員專業課程時,應依該規定規劃相關課程,並請轉知轄內相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單位參考。
二、本案相關修正摘述如下:
(一)原附表一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訓練人員專業訓練:配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4、5條修正,刪除專任職業訓練師及職業訓練員進用後1年內完成45小時專業訓練規定,爰刪除原附表一及所附課程。
(二)原附表二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專業訓練160小時,修正為附表一:
1、部分核心能力文字修正,包括「協助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之知能」、「分析勞動市場及就業資源整合之能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作之能力」。
2、部分課程名稱整併及酌修:包括「身心障礙者的生涯發展與轉銜規劃」課程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的生涯發展與轉銜」;「工作分析」與「現場試做/情境評量」課程合併,修正為「工作分析、現場試做與情境評量」。課程時數未修正。
(三)原附表三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80小時(職前),修正為附表二:
1、部分核心能力文字酌修,課程刪列「生理疾病、心理障礙與職能治療」(4小時)、「生涯輔導」(4小時)等2門課,並增列「就業安全概論」(3小時)。
2、部分課程時數調整:包括「身心障礙概論」、「身心障礙者生涯發展、輔導與轉銜」2門課程,各增列2小時,「家庭動力與家庭關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2門課程,各增列1小時;「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減列1小時。
(四)原附表四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訓練36小時(在職),修正為附表三:
1、部分核心能力、課程名稱酌修正文字,主要係修正「職業重建相關法規及計畫」課程,略以內容大綱增列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介紹,及勞工在職場中常見問題及處理。
2、部分課程時數調整:「評估與服務計畫的撰寫」、「就業諮商實務」2門課程,各增列1小時;「勞動市場現況分析」、「職業重建相關法規及計畫介紹」2門課程,各減列1小時。
(五)原附表五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專業訓練36小時,修正為附表四:
1、部分核心能力文字酌修;及部分課程名稱修正,包括「國內就業服務相關法規」修正為「職業重建相關法規及計畫介紹」,「勞動市場趨勢與資源連結」修正為「勞動市場現況分析」,並修正課程目標及內容大綱。
2、部分課程時數調整:「勞動市場現況分析」、「溝通協調的方法與技巧」2門課程,各增列1小時;「晤談評估與問題診斷」、「職業重建服務專業倫理」2門課程,各減列1小時。
(六)原附表六督導專業訓練36小時,修正為附表五:
1、部分核心能力修正,包括「引導專業人員進行深度的判斷與服務之能力」;課程名稱修正,包括「專業倫理與工作守則」修正為「督導的責信與專業倫理」,「壓力的覺察與調適」修正為「專業認同與調適」,「方案成效評量」修正為「方案規劃及成效評量」,「勞動三權及其相關法規」修正為「勞動三權及其相關法規之運用與案例」。
2、部分課程時數調整:「督導理論與實務」、「危機與衝突處理」課程均增列1小時;「督導的責信與專業倫理」、「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課程均減列1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