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花蓮縣政府為鼓勵青年勇於創業,並減輕創業初期貸款利息之負擔,特
訂定本計畫。
申請對象:1.年滿20歲至45歲
2.事業體(營業地址與稅籍)設籍花蓮縣
3.過申貸下列貸款方案之一者,可提出利息補貼申請,其資格溯自
107年1月1日起通過核定貸款者:
(1)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2)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
(3)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企業小頭家貸款。
(4) 勞動部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5)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
(6) 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補助方式: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最高以24個月為原則,且最長補貼至111年12
月31日止,但本計畫經費於前開期間內用罄或未獲審議通過者,即
不予受理申請
補貼利率:依花蓮縣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之承貸公、民營金融機構核
貸之貸款利率計算。
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