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
一、發布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發布內容:本縣兩潭自行車道及其他公所所轄自行車道,包括花蓮市公所所轄北濱外環道上自行車道、吉安鄉公所所轄濱海線自行車道、光華河岸自行車道及木瓜溪畔休閒自行車道(如附件附圖),除搶災搶險、公務車輛、步行及自行車外,其餘車輛禁止進入上開路段。
三、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處罰之。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觀光處。
(二)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三)電話:03-8227171
(四)傳真:03-8221110
(五)電子郵件:laichungwen31@h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