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暨109年4月16日府建計字第1090065927A號公告暨都市計畫法第19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第7點規定辦理。 二、展覽期間:30天(自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至109年5月17日止)。 三、展覽地點:計畫書分置於本府建設處、花蓮縣壽豐鄉公所公告欄。 四、為使民眾更加瞭解都市計畫變更內容,茲訂於109年4月28日(星期二)上午11時假壽豐鄉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