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之救助對象,指實際從事農業之自然人。
二、本計畫實施範圍為玉里鎮、富里鄉及主管機關指定之鄉鎮。
三、農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發給救助金:
(一)土地使用不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二)係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理0918震災農田整復 與田埂修繕之標的。
(三)同一農田有重覆申請本計畫救助情形。
(四)未達本計畫救助標準。
四、申請救助之農地隆起、凹陷者,每筆土地申請面積應達0.01 公頃以上填至小數點第四位,以下無條件捨去 (救助金額則 四捨五入列至整數);申請救助之田埂毀損者,每筆土地申 請長度應達0.1公尺以上,填至小數點第四位,以下無條件捨 去(救助金額則四捨五入列至整數 )。
五、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農田隆起、凹陷:
1、農田高低落差超過五十公分者,整復範圍 (含農田四週之田埂修繕每公頃發給救助金新臺幣十萬元。
2、農田高低落差二十至五十公分者,整復範圍 (含農田四週之田埂修繕每公頃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田埂毀損:
1、原貌水泥田埂毀損修復:每公尺發給救助金新臺幣四百 五十元,每公頃上限一百公尺 。
2、原貌非水泥田埂毀損修復:每公尺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三 百元,每公頃上限一百公尺 。
六、受理日期: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至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止,必要時得函報主管機關延長之。
七、申請本計畫救助者,應於受理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 資料,向災害發生地所轄公所提出申請,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影本。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 種稻及轉 (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 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種稻及轉 (契)作、休耕申報 書農民收執聯,或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 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或公產機 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 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或經公所審認口頭約切結書。
(四)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