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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111年度視障按摩據點維運費補助計畫即日起受理至111年11月30日截止

  • 資料來源:勞資科

花蓮縣政府111年度視障按摩據點維運費補助計畫

  • 依據:勞動部111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111年花蓮縣政府視障按摩據點維運費補助計畫。
  • 目的:為本縣轄內之視障按摩據點如遇颱風、地震、疫情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致營運困難時,協助其穩定經營然提供據點維運費補助費,改善經營情況,使視障按摩師收入穩定。
  • 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 補助對象及資格:

應符合「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第9條所定之補助適用對象,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經營視障按摩據點之法人或團體。
  • 經營視障按摩據點之個人,或數人採合夥經營者推派其中1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1. 持有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之視覺功能障者。
    2. 自申請日起至核定補助後1年內均未擔任申請案以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受雇情事。
  • 補助項目及標準:
    • 依據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之視障按摩據點新設及經營輔導補助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辦理。
    • 按據點內同一時間排班之視障按摩師人數規模檢據核實補助;4人以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5至6人者最高補助3萬元,7人以上者最高補助5萬元
    • 據點維運費經本府公告後補助內容包含當年度場地租金及水電費、口罩、額(耳)溫槍、快篩試劑、酒精、消毒清潔用品、空氣清淨機、紫外線消毒設備、酒精噴霧機、自動給皂機、清潔消毒費、按摩用具及材料消耗品等並檢據核實補助。
  • 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當年11月30日止。
  • 申請應備文件:
    1. 補助經費申請表及切結聲明書(附件1)
    2. 申請人及共同排班按摩師證件黏貼表(附件2)
    3. 補助經費支出清冊(附件3)
    4. 補助經費支出憑證黏貼表(附件4)
    5. 領據(附件5)
  • 審查方式:
    • 審查程序:申請人或單位(以下稱申請者)備齊相關表件後,送交本府進行書面初審,資料不齊全者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補件,逾期不補件者視同放棄。
    • 實地訪視:申請文件初審合格者,由本府安排前往據點實地訪視,針對所申請之補助經費支出進行核對。
  • 撥款核銷:
    • 本府依申請者提供之申請內容實地訪視結果查核,並於補助購置之設備標明「111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字樣。
    • 核銷文件經本府查核無誤後依計畫規定辦理補助款項撥入申請者帳戶。
  • 輔導及查核:

爾後本府不定期派輔導員實地訪查補助經費運用及改善情形,持續追蹤輔導至少1年。

  • 申請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原核准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查核。
    • 執業場所設置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 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或物品,移作他用,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 虛報、浮報或不實申領補助者。
    • 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 私人按摩院負責人自申請日起至核定補助後1年內有擔任申請案以外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有受僱情事。
  • 注意事項:
    • 所補助購置之設備歸屬受補助人(單位)所有及保管,僅供營業使用,不得移作自宅或私人使用,補助購置之設備請依財產相關法規妥善管理使用。
    • 受補助人自核銷補助日起1年內,如有停業情事,補助購置之設備由本府收回整理後,提供其他視障按摩師營業使用。
    • 如有未盡事宜,依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本計畫公告後實施。

【業務聯絡人:勞資科彭頁旗,電話03-8227171分機318、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