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國土計畫法第13條 二、內政部110年4月15日台內營字第1100803828號 公告事項: 一、生效日期:自即日起 二、本縣國土計畫及國土計畫規劃技術報告分置於本府建設處、地政處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或上內政部審議「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專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