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9年9月30日府建計字第1090178245A號公告、都市計畫法第19、27、28條規定辦理。 二、展覽期間:30天(自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至109年11月4日止)。 三、展覽地點:計畫書圖分置於本府建設處、花蓮縣吉安鄉公所公告欄。 四、為使民眾更加瞭解都市計畫變更內容,茲訂於109年10月19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假吉安鄉公所二樓親民堂舉辦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