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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一。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一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從事工業通風設計施作、維護管理之工作年數及資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工業通風技術顧問人員:
一、國內外大專校院以上理工或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並修畢工業通風或流體力學相關課程至少三個學分,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二、工業安全、職業衛生、冷凍空調、環境工程技師,且工作達一年以上。
第 九 條 從事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之工作達一年以上,且具符合職業衛生技師資格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暴露評估技術顧問人員。
第 十 條 從事勞工健康臨場服務之工作年數及資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勞工健康顧問人員: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且工作達二年以上。
二、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訓練,成績合格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或護理人員,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第 十一 條 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輔導、驗證或績效提升之工作年數及資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顧問人員:
一、國內外大專校院以上理工、管理或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並經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主任稽核員訓練合格,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二、工業安全技師、職業衛生技師,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三、曾於勞工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擔任一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主管,或於政府機關(構)擔任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部門簡任以上主管等職務達五年以上。
第 十五 條 顧問機構執行臨場服務,應指定顧問人員一人為專案經理,擔任相關服務工作之負責人。
前項臨場服務執行過程及結果應作成紀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單位名稱、地址。
二、服務之日期、內容及結果。
三、事業單位配合人員之姓名。
四、專案經理及臨場人員之姓名。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由顧問人員簽署後建檔備查,至少保存五年。紀錄影本應交付事業單位存查。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專任負責人資格及安全衛生顧問服務實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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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服務機構
申請認可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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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類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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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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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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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負責人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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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職業衛生技師資格,並有十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二、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科系博士學位,且任教大專院校相關課程達十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科系碩士以上學位,並有十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四、曾任政府機關(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部門簡任以上主管等職務達十年以上者。
五、具醫師或護理人員資格,並有十年以上臨場健康服務相關工作經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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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職業衛生技師資格,並有八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二、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科系博士學位,且任教大專院校相關課程達八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科系碩士以上學位,並有十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四、曾任政府機關(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部門簡任以上主管等職務達八年以上者。
五、具醫師或護理人員資格,並有八年以上臨場健康服務相關工作經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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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職業衛生技師資格,並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二、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科系博士學位,且任教大專院校相關課程達五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科系碩士以上學位,並有十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四、曾任政府機關(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部門簡任以上主管等職務達五年以上者。
五、具醫師或護理人員資格,並有五年以上臨場健康服務相關工作經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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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服務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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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達六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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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業務達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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