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9年8月28日府建計字第1090139909A號公告、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展覽期間:30天(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至109年10月1日止)。 三、展覽地點:計畫書圖分置於本府建設處、花蓮縣壽豐鄉公所公告欄。 四、為使民眾更加瞭解都市計畫變更內容,茲訂於109年9月16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假花蓮縣壽豐鄉公所會議室舉辦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