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9年11月25日府建計字第1090228238A號公告、都市計畫法第19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4條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第7點規定辦理。 二、展覽期間:30天(自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至109年12月26日止)。 三、展覽地點:計畫書圖分置於本府建設處、吉安鄉公所、新城鄉公所、花蓮市公所公告欄。 四、為使民眾更加瞭解都市計畫變更內容,茲訂於109年12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45分及下午2時30分假本府大禮堂舉辦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