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終身學習法第十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六條、花蓮縣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辦理。
二、 參與評選單位之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 教育部立案之大專校院、花蓮縣轄區內高級中等以下公私立學校
1. 營運計畫書。
2. 申請單位及負責人之印鑑印模單正本。
3.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
4. 各該主管機關認定為辦理完善或績效卓著之證明。
5. 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為校務運作正常、無重大財務缺失,且無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三十條情事之證明(含參加評選學校聲明書)。
(二) 其他法人
1. 營運計畫書。
2. 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正本。
3. 法人簡介。
4.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5.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影本。
6. 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7. 最近二年度之預算、決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8. 其他委託業務有關應備文件。
備註:第5至7應先經主管機關(即立案機關)核備,並須檢具核定相關證明文件。
三、 委託辦理標的:花蓮縣社區大學
四、 有關委託辦理事項、辦理經費、委託辦理期程等規定詳如「花蓮縣政府委託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計畫」(如附檔)。
五、 本府於受理申請後,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府進行評選事宜。
六、 收件截止日期:請於110年10月4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郵遞或專人送達花蓮縣政府教育處(97071花蓮縣花蓮市達固湖彎大路1號終身教育科),請自行掌握郵遞時間,逾時不予受理。
七、 相關資訊請洽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業務承辦人:呂彥杰,聯絡電話:(03)8462860分機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