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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原住民土地住宅興建權益,花蓮縣政府將於各部落辦理宣導作業

《非都市土地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審查作業要點》之訂定,主要係為解決族人建地不足之問題,族人只要符合規定,並且所有原住民保留地非屬建築用地,即可提出計畫書申請變更該土地面積最多330平方公尺作為建築用地。

民眾在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後,即可依照「非都市土地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申請興建住宅。

花蓮縣自原住民族委員會90 年8 月 28 日發布非都市土地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審查作業要點迄今受理原住民保留地興辦事業計畫計共63件,其中核准案件為46件,餘17件為審查中及補正中案件,花蓮縣受理申請及核准案件,皆為全國之最。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住宅興建申請作業,因涉及建築、土地、區域、水保及環保等相關事項,且申請土地依規須經調查後未有禁、限建問題後,再由本府相關單位依照建築法、水土保持法及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原民處表示,縣府將於今(112)年3至4月至全縣183個部落辦理原住民族部落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作業(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第3輪說明會,與部落相關的,就是在國土計畫制度架構下,將原住民部落的既有生活聚落範圍,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未來在國土計畫法施行後,該類國土功能分區內,即可申請作住宅使用,以輔導原鄉地區既有建物(105年5月1日國土計畫法施行前即存在者)取得土地使用合法身分,盼透過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的推動能符合部落生活與發展需求,以保障原住民族基本生活及生存權利。

同時,為使族人更加了解其持有之土地利用方式,縣府亦將於會中宣導,以滿足族人申請興建住宅之需求。部落族人們如有相關原住民保留地問題,可洽縣府原住民行政處詢問(電話:03-8228655,住宅興建:吳先生、林小姐,國土計畫:潘先生、邱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