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8年11月21日府建計字第1080248819A號公告暨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展覽期間:30天(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至108年12月22日止)。 三、展覽地點:計畫書圖分置於本府建設處、花蓮縣花蓮市公所公告欄。 四、為使民眾更加瞭解都市計畫變更內容,茲訂於108年12月13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假花蓮市公所三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