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甄選名額: 1名。
二、工作地點:花蓮縣玉里鎮轄內
三、工作項目:
(一) 甲方主席座車駕駛、車輛維護及一般事務工作。
(二) 甲方臨時交辦事項。
四、工作待遇:
(一) 月支報酬新臺幣24,600元,每日工作八小時。
(二) 享有勞保、健保、勞工退休準備金等費用。
五、僱用期間:
(一) 僱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
(二) 雇用原因消失,應即無條件解僱。
(三) 工作時間:每日工作時間上午08:00~12:00;13:30~17:30。
(四) 錄取人員僱用期間依本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如僱用原因消失或不適任該項工作, 經本所主動通知,應無條件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不發資
遣費。
(五) 錄取人員如因個人因素,欲離職者,請於10日之前告知本所。
六、報名資格:性別不拘,並符下列資格者:
(一) 學歷:國中以上畢業人員。
(二) 無不良嗜好,願配合本所工作者。
職稱
|
資格條件
|
人數
|
擔任工作內容
|
地點
|
報名攜帶文件
|
臨時僱用人員
|
1.需具機、汽駕照。
2.具簡單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
1名
|
1、主席座車駕駛、車輛維護及一般事務工作。
2、臨時交辦事項。
|
玉里鎮
|
1.身分證影本
2.履歷表
3.汽機車駕照影本
4.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或相關資料。
|
七、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臨時人員:
(一) 曾受僱於本會,未經奉准擅自離職或因工作不力、操守不良等因素經解僱者。
(二) 曾犯內亂、外患、貪污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犯本款前段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 曾危害或滋擾,造成本所重大損害者。
(五) 受監護、輔助宣告或有精神官能症者或患法定傳染性疾病者。
(六)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八、報名日期:
自即日起至110年1月25日(星期一)下午17:30時前送達,報名方式以郵寄或親送方
式,檢具履歷表及相關資料寄送本會收發室收件。
(地址:花蓮縣玉里鎮五權街5號、電話:03-8882150),逾期不予受理。
九、報名檢附資料如下:
(一) 履歷表(請貼妥照片)。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四) 特殊專長證明影本。
(五) 汽、機車駕駛執照影本。
十、遴選方式:
-
遴選方式:書面審查。
(二) 甄選結果,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三) 報到:應於僱用通知書送達7日內到職,未依指定之報到時間完成報到者視同放
棄。
十、錄取名額:正取1名。
十一、附註:本會「臨時人員」甄選參照花蓮縣政府人員工作規則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