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9年11月3日府建計字第1090206844A號公告、都市計畫法第17、22條規定辦理。 二、展覽期間:30天(自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至109年12月4日止)。 三、展覽地點:計畫書圖分置於本府建設處、花蓮縣花蓮市公所公告欄。 四、為使民眾更加瞭解都市計畫變更內容,茲訂於109年11月17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假本府1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