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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資料來源:社會處行政科

  1.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

  2.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若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A.事前揭露】關係揭露表。

  3. 該案於補助或交易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由機關團體填寫【B.事後公開】關係揭露表,本府將【A.事前揭露】一併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