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人民團體法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1案,業奉總統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211號令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45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二、人民團體法公布修正如下:
1.人民團體法第7條,新增團體名稱選用限制。
2.人民團體法第25條,人民團體得於章程明訂以視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會員大會。
3.人民團體法第29條,人民團體得於章程明訂以視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理監事會議。
4.人民團體法第66條,新增人民團體會務輔導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