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間:自110年11月9日起至110年11月15日止計7天。 公告交換結果土地標示、面積、公告現值,詳如土地清冊(附件1)。
公告地點:本府公佈欄、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公佈欄;同時於110年11月9日起連續3日於更生日報刊登公告及公告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
本公告未盡事項,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刊登報紙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執行機關門前公告為準。
得標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有異議或疑義,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提出(聯絡電話:03-822717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