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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新城鄉公所徵村幹事1名

一、職缺機關:花蓮縣新城鄉公所

二、職  稱:村幹事

三、職  系:綜合行政

四、職務列等: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五、名  額:正取1名

六、工作地點:花蓮縣新城鄉大漢村光復路570號

七、資格條件:
1.具有委任第3職等以上合格實授綜合行政職系之現職公務人員。

2.具備電腦office、excel、word等相關軟體及網頁基本操作能力。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八、聯絡方式:請於信封註明「應徵花蓮縣新城鄉公所村幹事職缺」及聯絡電話,郵寄或親送下列資料至花蓮縣新城鄉公所人事室(地址: 花蓮縣新城鄉大漢村光復路570號,聯絡電話:03-8267223轉121、138)。

九、應檢具之證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 。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最高學歷證書影本(持國外學歷者,請檢附我國駐外館處認證之畢業證書、成績單中譯本,並提供出入境資料) 。

4.現職派令影本(非調整職系派令) 。

5.銓敘部審定函及職系調整審定函影本(若尚未經銓敘部審定則免附);任職期間曾有考績升等,請務必檢附考績升等函。

6.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7.其他證明文件:例如身心障礙證明、採購證照等證件影本。

十、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1年1月10日止。

十一、本次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依規定增列候補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若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十二、不符合報名資格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未經錄用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十三、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