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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因應烟花颱風災害防救需要,公告劃定「本縣海岸、海港及港埠」等區域範圍為警戒區,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22時起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消管字第1100145000號

主旨:為因應烟花颱風災害防救需要,公告劃定「本縣海岸、海港及港埠」等區域範圍為警戒區,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22時起生效。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暨中央氣象局110年7月21日20時30分發佈編號第6號颱風警報第1報(海上颱風警報)及氣象局預報內容。

公告事項:

一、旨揭警戒區內,人民非持有臨時通行證者不得進入,已進入 者命其離去,並禁止警戒區域内車輛、船舶(筏)(除救難船外)於警戒區水域內通行或出海作業,並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管制措施,違反管制措施者,執行人員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第39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本縣花蓮港之商船進出,請花蓮港務分公司逕依商港法第 22條進行管制作業。

四、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和平工業專用港之 船舶避難措施,請依「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 經營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辦理。